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长沙市妇幼保健院(长沙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)委托对胃肠电图仪采购项目(项目名称)进行公开招标,欢迎符合资格条件并对此有兴趣的投标人前来投标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
项目名称:胃肠电图仪采购项目
项目编号:TC249FCFX
项目预算:25万元/台
数量:1台
标段划分:1个标段
二、采购人的采购需求:
1、详见“第四章、技术规格、参数与要求”
2、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:否
3、采购进口产品: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投标。
三、投标人的资格要求:
1、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:投标人应当符合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;并按要求提交《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》。
2、被“信用中国”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、被“中国政府采购网”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(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),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。
3、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:(1)投标人应符合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所投货物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,须具有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(或备案凭证)或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(或备案凭证);
(2)所投货物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,货物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(或备案凭证)
4、联合体投标。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。接受联合体投标的,联合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/。
5、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,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。
6、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的,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。
四、招标文件的获取
1.时间:从2024年08月30日起至2024年09月06日,每日上午9:00时至12:00时,下午14:00时至17:00时(北京时间,节假日休息,下同) 。
2.领取方式:两种方式任选一种。
(现场获取)请于规定的时间内,在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(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676号旺德府万象时代T2栋2106-2110室)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(注明项目名称)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领取文件。
或(线上获取)将①企业营业执照、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③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(注明项目名称),以上资料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扫描件,通过邮件发送至邮箱luoyan03@cntcitc.com.cn, 且在邮件中注明联系方式,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机构,代理公司以发送邮件的方式发放文件。
五、投标截止时间、开标时间及地点
1、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:2024年09月23日09时30分(北京时间),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将被拒绝(★)。
2、开标时间及地点:2024年09月23日09时30分(北京时间),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(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676号旺德府万象时代T2栋2106-2110室)。
六、其他说明:
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院内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,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,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。
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。
七、联系方式
招标人:长沙市妇幼保健院(长沙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)
地 址: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416号
联系人:欧阳女士
电话:0731-84196876
代理机构: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
地 址: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676号旺德府万象时代T2栋2106-2110室
联系人:罗燕、胡斌、奉思光
邮编:410000
电 话:0731-89966195
八、招标代理服务费
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:3750.00元,由中标人向代理机构支付。
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事项内容:
(一)起草、编制采购需求或采购文件;
(二)组织专家对采购需求或采购文件进行论证;
(三)组织采购答疑会;
(四)制作、发布采购信息公示、采购信息公告;
(五)组织开展供应商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;
(六)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;
(七)组织开标、评标活动,记录、整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,编写评审报告,提交评审报告给甲方确认,协助甲方确认中标(成交)供应商;
(八)制作、发布中标(成交)信息公告;
(九)发送供应商中标(成交)通知书;
(十)组织评审专家复核;
(十一)答复供应商的询问,配合采购人答复质疑,组织质疑复核,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;
(十二)依据招投标文件对供应商起草的合同进行审查;
(十三)报送、备案和保存采购活动有关文件和资料;
(十四)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档案存档;
(十五)整理并向采购人移交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档案;
(十六) 配合采购人组织采购项目验收;
(十七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。